中共胶州市委阜安街道工作委员会

阜  安  街  道  办  事  处

00八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促进全处招商引资工作进展,经研究,决定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对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引进人进行奖励,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推动全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条  办事处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对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  引进投资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项目落户后,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引进人。

2、项目注册后、开工建设前先行按每个项目13万元进行奖励。

3、每引进一个世界500强项目另外奖励2万元。引进的世界500强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另外奖励10万元,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另外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村(居)、社区居委会引进的落户胶州湾产业基地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产生税收之日起五年内,按照规定返还给办事处的财政收入可支配部分全部返还给引进单位,后五年返还80%。引进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标准的,按照第二条奖励引进人。不符合第二条奖励标准的,由办事处给予奖励。

第四条  办事处设立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对引进符合第二条标准项目的村(居)、社区居委会按照当年实际投资每达到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价值20万元以上轿车一部的标准,当年实际投资每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奖励价值40万元以上轿车一部的标准奖励村(居)、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项目投资总额按照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市委考核办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额为标准计算,由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项目落户前,引进人可根据项目情况与办事处签订奖金兑现等事宜的协议。

第六条  项目第一信息提供人为引进人,引进人需及时提供信息,协助项目洽谈、报批,直到资金到位,其间发生的接待等费用由办事处自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中列支,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七条  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人民币同外汇的比价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