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湾产业基地工业项目准入标准

(讨论稿)

为实现集约用地、提高引进项目整体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山东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200536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青岛胶州湾产业基地工业项目准入标准。

一、项目产业定位

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税收收益大、无污染、低能耗,以汽、机车配件、造船配件、大型供配电设备为主的装备制造业和IT、电子及信息产业。注重引进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项目。

二、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青岛胶州湾产业基地项目产业定位。

(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

(三)单位面积创税额度:不低于15万元/亩·年。

(四)落户项目必须在产业基地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产业基地所属主管部门缴税。

(五)项目集约用地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项目,可单独供应土地,并允许自行配套生活设施,但工业项目厂前区比例不超过7%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可单独供应土地,不允许自行配套生活设施。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进入产业基地标准厂房

4落户产业基地项目应建造2层及以上多层厂房,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要求的项目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化率不超过15%

(六)项目环保节能标准

1.污水: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G3082_1999》;

2.废气:达到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排放标准要求。

3.固体废弃物:按照固体废弃物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处置。

4.单位GDP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0.5吨标煤/万元。

三、项目准入程序

(一)     申请

由投资者向青岛胶州湾产业基地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填写《青岛胶州湾产业基地项目入园评价申请表》,提交管委会有关部门评价审批。

(二)项目规划审批

申请入园项目经评价符合入园标准后,管委会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指定地块,投资者按照指定地块四至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三)签订《项目合作合同》

在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管委会同意后,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投资者投资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创税额度、集约用地”等项目入园指标。

四、项目指标考核

(一)考核期约定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合作合同》签订12个月后开始考核;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项目合作合同》签订8个月后开始考核;

(二)具体指标考核办法

1.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

项目进入考核期后开始考核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

第一年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的50%标准考核;

第二年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的100%标准考核。

2.单位面积创税额度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项目,项目进入考核期后6个月开始考核单位面积创税额度指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项目进入考核期后4个月开始考核单位面积创税额度指标。

第一年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单位面积创税额度”指标的30%标准考核;

第二年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单位面积创税额度”指标的60%标准考核;

第三年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单位面积创税额度”指标的100%标准考核。

3.项目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

项目进入考核期后开始考核项目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

第一年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容积率” 、“项目建筑密度”指标的60%标准考核;

第二年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容积率”、“项目建筑密度”指标的100%标准考核。

4.项目环保标准

在项目投产后,开始考核项目环保指标。

(三)项目考核指标不达标责任

投资项目考核时,所有考核指标同时达标确认为项目考核达标,有一个考核指标不达标既确认为项目考核不达标。

投资项目考核不达标时,每一不达标年限由投资者按下述标准向青岛胶州湾工业园管委会缴纳违约金:

1.有一个指标考核未达标时,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的土地出让金总额5%标准缴纳。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标考核未达标时,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的土地出让金总额10%标准缴纳。

五、相关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由管委会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确认,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单位面积创税额=项目年创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年创税额指会计年度项目税收实际入库额(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免、抵、调库部分),不包括政策性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和由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所发生的纳税额。由管委会财务部会同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明确认。

3.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4.建筑密度=基底建筑面积之和÷总用地面积

5.绿化率=绿地面积÷总用地面积

6.工业项目厂前区比例: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7.项目总用地面积按投资者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中的《用地协议书》所标明的红线图面积确认。

六、其他规定

1. 对进入产业基地标准厂房的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考核。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合作合同》签订一年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否则,管委会双倍征收不达标期限的租赁费;在《项目合作合同》签订2年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仍不达标,管委会可单方停止项目租赁合同,投资项目在15日内撤离标准厂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项目自负。

2.对以外币计算的固定资产的考核,按考核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进行考核。

3.在投资项目单位面积创税额度指标达到《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年度后,管委会停止对该项指标考核。

4. 在投资项目建筑面积达到《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容积率并主体竣工后,管委会协助企业进行土地登记。

5. 在《项目合作合同》中对考核指标有特殊约定的,参照《项目合作合同》约定执行。

七、本准入标准由青岛胶州湾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考核。

八、本准入标准从         日开始实施。

 

 

 

 

青岛胶州湾工业园管委会